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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差异与联系

2024-12-08
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在执法主体层面上,劳动监察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体,代表着劳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劳动仲裁则依托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独特的实体机构进行,该委员会由各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等多元化成员构成。 就法律形式而言,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其范围广泛,涵盖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之下,劳动仲裁则更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对于劳动关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此外,二者在工作职责上也存在明显区别,劳动监察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行政部门自主开展;而劳动仲裁则需在劳动关系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之后,方能启动并介入处理。最后,从法律地位上看,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被监管单位及个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环节,仲裁机构则居于中间立场,并非当事人身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相关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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