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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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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包含以下证据: 1、财产直接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2、间接损失证据。 (1)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以及运营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车辆有运营资格且有运营任务。 (2)行驶线路和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
财产损害赔偿有以下证据: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 1、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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