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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在医疗鉴定活动中进行回避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根据《》规定的程序如下: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受理:医鉴办接到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技术鉴定书》。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申请途径:一是直接委托医学会鉴定,二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申请交给医学会,三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分第一次和再鉴定:第一次鉴定: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如果医疗患者中的任何一方对第一次鉴定的结论不满意,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的15天内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由市级医学会组织。医学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向医患双方发出提交资料的通知书,医患双方提交鉴定资料后,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提交鉴定资料,组织召开鉴定会。专家协商形成鉴定结论后,发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交接人或委托人。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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