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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复议的期间和送达规定的范围

2022-08-08
有关行政复议的期间和送达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 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 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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