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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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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根据情况羁押时间长短不同:1、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届满时无法调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例如:(1)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于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査的,补充侦査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办案期限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法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拘留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之和。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调查中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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