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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女方在怀孕超过6个月或妊娠6个月以内以及分娩一年内都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请求。 第二点:双方通过法律程序离婚的,在当地法院已经判决了离...
以下情形下不能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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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生活走到尽头! 2、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又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对于法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当包括哪些,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情形的限制,根据审判实践来看,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要知道离婚案件的争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身份关系纠纷,另一种则是财产纠纷。对于身份关系纠纷,如果法院判处允许离婚的原则上是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但是对于财产纠纷则是可以上诉,不过要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才行。因为这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个人利益。
不允许离婚的情况包括: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离婚请求的除外。判决不允许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案件,原告撤销或者处理离婚案件,没有新、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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