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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可以当场收缴的必要条件。当场收缴罚款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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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期限是二日内。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对于在道路上违法的行人进行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该依法开具统一罚款收据,如果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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