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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内容如下: 第一,将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有利于减轻监管压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监管秩序。警力不足是羁押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将审前羁押表现与量刑轻重挂钩,能有效调动在押人员遵守监管规定的自觉性,进而认真接受教育管理,能大大减少在押人员恃强凌弱、串供、打架斗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防止“牢头狱霸”的出现,从根本上减少羁押场所内“躲猫猫死”、“噩梦死”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将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罪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人身危险性等相适应。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根据卷宗、提审、庭审来判断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态度,容易造成部分犯罪嫌疑人有牢头狱霸、串供等恶劣行为的,却在法官面前装出十分老实的样子。审前羁押期间的表现是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态度最客观、真实的体现。犯罪嫌疑人从被羁押到判决生效,通常会在看守所停留几个月的时间,长者甚至会停留1年以上,在这么长期间的表现远比在法庭上短短几个小时的表现更客观更真实。明确将审前羁押表现规定为量刑情节,有利于法官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和再犯可能性,实现准确量刑。
1、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2、检察官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3、检察官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审批表》,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4、结案。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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