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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去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人们的利益,但是行政机关却不去履行自己的职责,给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病人及亲属的利益,我们的法律法规给卫生行政机关规定了许多职责,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履得自己的职责。如《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组织调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者交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处理。应当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等。如果卫生行政机关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对于卫生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病人及亲属要提起行政复议,必须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复议的主体应当是病人,若病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若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既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本级卫生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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