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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为了加快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国家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推动社会发展。我国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占用土地,需要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征地补偿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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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主席令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度中卫城区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础价格的基础上,结合物价变化和拆迁补偿的实际行情,测算出2006年度中卫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各类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通知如下: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见附表。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为:居住用房3.5元/月。办公用房4.5元/月。生产或营业用房10元/月。三、搬迁补助费不分房屋类型补助4元/ (支付一次搬迁补助),属过渡安置的补助6元/ (支付两次搬迁补助)。四、房屋拆迁的实际补偿价格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拆迁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层次结构、室内设施及装修、成新情况及其它评估因素予以评估确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向被拆迁人予以公示。五、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依据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的60%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60%的按60%补偿,超过60%的任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根据当地政策,宁夏高速公路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1、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7万元/亩、二级区片5.5万元/亩、三级区片4.3万元/亩。2、安置或其他补助费:各级区片均为4万元/人。征收非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减半计算。新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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