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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就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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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包括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交叉之处,必须明晰二者的区别。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二、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四、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都属多发性案件。两罪在某些客观要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竞合之处,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在一些发生了伤害结果的寻衅滋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往往存在疑问。从本质上看,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最大区别应该说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部分内容不同。寻衅滋事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在殴打致人轻伤结果的情况下,该两罪事实上存在包容关系,即故意伤害罪完全可以包容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只是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部分内容。如果犯罪的主观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也肯定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况且,当出现轻伤结果时,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要重,当犯罪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该选择处罚较重的法条,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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