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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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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无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刑事案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一)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和举报;(二)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三)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四)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被拐卖;(五)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表明可能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社会危害性大。《解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区分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罪与非罪界限,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解释》既体现有罪必罚,又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体现政策,区别对待,以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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