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4条:(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能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则安排加班的时间是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并且不能安排劳动者轮休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法定时效之内,有证据证明的均可以得到支持。一、关于时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一般时效从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适用特别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但是,在一些省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加班费仲裁时效为两年;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仲裁时效为一年。也有一些省市,对劳动者主张两年之前的加班费,不予支持。二、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两年内的加班费,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也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工资表、考勤表等方面的证据证明;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因为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百村两年备查,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尚保存有工资表和考勤表的,承担完全自行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4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1,799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