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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话录音符合相关规定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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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上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由此可知,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单独的证据证明力比较薄弱。
录音是一种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欠债证据。但最好有其它的证据(如证人证明等)加以佐证,或者有多次的录音加以证明欠款的证实性。另外,一份录音作为证据的,应尽量能在录音中反映出录音的时间、双方当事人是谁、欠款的原因和对方确认的具体金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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