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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死亡证明,子女关系证明,房产证书等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就可以了,然后带着继承公证书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的。...
1、遗嘱内容较不完整,由父处理可以理解为由父亲作为执行人代为处理或者由父亲根据父自己意思自由处分,容易产生歧义; 2、即使有遗嘱且各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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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自继承开始时,儿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到登记机构登记之后,可以处分物权。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态度不一,具体有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2)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 (3)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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