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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场所包括犯罪场所和犯罪...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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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有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也就是说,它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2)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一般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因此,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一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不一定需要多个证据共同证明,有时一个关键证据可以起到定案的作用。比如杀人案件现场留下的凶器刀柄上血指纹的同一认定,在排除接触刀柄的所有偶然性后,一般可以认定嫌疑人是犯罪分子。但在经济犯罪刑事诉讼中,支持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事实往往不是单一证据就能做到的,需要一系列相关证据一起完成。如果行为人在某一票据上签字,由于自身参与民事行为的合法身份,签字行为本身就是经济和民事业务内容所要求的。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还必须证明其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仅此一个签字行为远远不够,需要一系列与签字行为相关的小组行为的共同支持,形成一组证据,共同证明主观方面的成立和犯罪事实的存在。
根据上述有关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知道,各的犯罪起点数额有:300~500元、600元、202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等;用以确定不同法定刑的其他界限数额为:3000元、5000元、6000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等等。从列举的数额看,其特点是:5万元以下的犯罪数额比较密集,5万元以上的犯罪数额比较疏远。
关于经济犯罪的律师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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