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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损赔偿主体确认问题

2022-10-23
1、首先乙作为个人肯定不具备施工资质,因此甲与乙既不是承揽关系也不是承包关系,而是雇佣关系;2、乙在施工过程中叫了丙做帮工,约定30元/天工钱,乙与丙之间同样是雇佣关系。因此,丙在扛材料时不慎受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乙承担丙受伤的赔偿责任,责无旁贷(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乙)。由于第十一条同时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甲需要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以上分析,丙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时,被诉主体可以是乙一人;也可以是乙与甲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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