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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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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受法律对生父母子女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继子女无须承担赡养义务。(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的关系,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特别是需承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的同意,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对养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3、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3、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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