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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 ...
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并不需要本人申请。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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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假释的条件有: 1、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悔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已执行法律规定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13年以上,认真遵守监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对象。并非所有罪犯都能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拘役、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性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况的,应当认为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与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无再犯罪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执行法定刑罚的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81条又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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