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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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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下列情况可申请保释审查:(1)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有期徒刑以上,有可能受到保释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3)应逮捕的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未满一岁婴儿的妇女;(4)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申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6)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中起诉,需要在二审期间进行审查,有效审查,或者有必要起诉的审判结束后,有可能无法起诉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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