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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有义务偿还死亡方的欠款,若是共同债务,属于连带责任,若是个人债务的,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1、在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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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法律上一般认为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夫或妻是有还款责任的。 2、当然,如果夫或妻能够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妻子/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其与丈夫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的,则该债务是妻子/丈夫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夫或妻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因为车祸死亡,妻、儿、合伙人均拒绝履行其生前所欠债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死者B生前尚欠原告A借款四万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陈大英、谢忠华、C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B与其合伙人(女婿)C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元月20日向原告A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死者B亲笔出具了欠条。2010年3月26日B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B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B为经营木材加工厂向原告A借款,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B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被告陈大英、谢忠华享有,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C系B生前木材加工厂的合伙经营人,B去世后,C继受并接管了木材加工厂,B为合伙经营所欠原告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如果是共同债务且未约定份额,可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死者继承人偿还,如果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收条、还款计划、汇款单、转账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面证据,则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民间借贷纠纷是否能取得胜诉结果,与庭审中双方表现是否能让法官信服有莫大关联。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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