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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一)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
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无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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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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