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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中造成财产侵权的一般由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承揽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侵权的,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追偿...
承揽关系中造成财产侵权的一般由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承揽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侵权的,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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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定作人协助的权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收取报酬的权利。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3.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承揽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揽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承揽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 3、承揽合同的内容违法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承揽合同规定有: 1、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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