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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方或其代理人,也可以由航方通知货方申请港口提供装卸、保管、驳运、交接等项业务服务。港口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章收取有关费用及服务费用。...
对无人驳装运的货物,除港、航双方另有协议或规定者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交接工作和划分责任:一、交接地点,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地点办理交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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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航方自办货运业务,但需经港口码头装卸或堆存保管的货物,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属代理范围内的各项货运业务,除港航另有协议者外,均由航方自行办理。由航方自行对外全面履行运输合同承担责任。
实行“一船一清、一年一结”的大宗件杂货物差错,应按单交付,发生件数溢短时,按航次分别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托运人一年结算一次的整批粮食、化肥、糖、盐、纯碱、橡胶和其它大宗件杂货物,由有关航方会同有关港方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组织统一清理,由处理港列表溢短相抵结算。溢短相抵的具体办法:先统一对收货人、托运人结算,后港航企业之间结算。即由处理港按照本年度的货运记录,按每一货种,每个承运航(海)运局分别列出结算表,统一和收货人溢短相抵;对于以溢抵短的数字,港航之间不再清算;相抵后,不足之数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落实责任单时,应根据记录累计分析,结合查询落实的溢短数字,净亏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几个方面均有亏短时,应按比例分摊责任。对于实行由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托运人实行一年结算一次的连续运输的大宗件杂货物,除《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已规定的六种货物外,经承、托运双方协商同意,并符合上述条款精神的其它常运货物,也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办理。对于个别航次承运,并非连续运输的大宗件杂货,仍应一船一清,不适用上述一年一结算的办法。
港航双方应本着先合同、先重点、先联运、先到先运的原则,充分考虑船舶运行组织、起运港货物的集中情况、船舶结构、货物性质、航行安全以及到达港的接卸能力,做好船舶的配、积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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