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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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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盘锦医疗纠纷怎么解决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1、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4、继续治疗费的计算。《条例》在第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按照如下步骤办理: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2、和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应当签订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建议:和解协议书最好经法院出具调解书)。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 死者近亲属(应当是依《民法典》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部分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法院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也可以经“法庭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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