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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工伤职工治疗费用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2022-02-13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各地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认定之前,由所在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办理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符合规定标准的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向医疗机构预交。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本身有能力的,也可以垫付。毕竟,抢救治疗是第一位的,费用的支付都有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得到解决。但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法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均不支付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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