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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和网络等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媒体应当免费刊...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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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完善重度听力、视力和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四)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五)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六)对遗弃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七)对贫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八)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老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或者优先安排机构养老;(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重度残疾人家庭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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