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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
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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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特殊自首或余罪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特别自首的特点如下:特别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留、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判处刑罚的罪犯。除规定的三种人外,犯罪分子不能自首。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视为自首: 1、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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