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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复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是可以复印讯问笔录的。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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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工伤期间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细节,劳动者工伤在医院的诊断证明、伤势程度以及公司有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询问笔录与第二次询问笔录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一般比较简单,因为在第一次询问的时候,公安机关掌握的只是案件的大致情况,对于细节一般是不会了解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取得部分证据后,会针对性的提出问题,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解答。如果是同一办案人员进行二次讯问,往往是针对第一次遗漏、不合理、有疑点之处进行讯问。如果是不同办案人员进行讯问,说明案件已经进入下一个环节,该环节的办案人员例行公事地讯问,主要看被讯问人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出入,以决定是否批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而言,第一次的讯问笔录较为可信,因为被讯问人即使要撒谎,也来不及把谎言编圆。
寻衅滋事罪的讯问笔录一直就是由三部分组成,包括首部、正文、 尾部。在讯问笔录的首部会交代清楚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侦查员,记录员的姓名及单位,对寻衅滋事罪的讯问笔录的正文是最关键的,正文记录的都是工作人员讯问的一些问题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 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 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 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 尾部: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 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 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一般无关人员肯定是不会接触到寻衅滋事的讯问笔录 的,最终讯问笔录记录完成以后还会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的,寻衅滋事讯问笔录当中的正文因为要结合案情,所以所有的讯问笔录的正文都不会是一样的,然后结尾基本上就是 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字,确认记录的和当事人交代的没有出入。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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