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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特点是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前立遗嘱,被继承人死后立遗嘱,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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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这种做法,相当于把财产交给优秀的基金经理,让财产不断保值、增值,最终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在适当时候,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分配。 遗嘱信托除了具备一般信托的优点外,更有以下特性: 1.延伸财产规划:辛苦累积一生的财产,身后仍可按自己的规划运用和分配。 2.落实照顾遗族的心愿:生命有限但您对家人的关怀无限,订定遗嘱信托让需照顾的家人生活无虞。 3.避免继承纠纷:事先做好遗产规划,除可将财产依自身意志在不违反特留分规定下自由分配,各继承人可分得财产清楚透明,可避免子女争产情形发生。
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既然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各公证处来办理。那种各乡镇(街)法律服务所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2、公证遗嘱公证员必须坚持直接办证原则 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也不准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与立遗嘱人直接见面,询问有关情况,制做谈话笔录,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证机关也有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不得办理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 4、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当事人已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想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必须再次到公证处采取公证的形式才能够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5、在订立遗嘱时也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遗嘱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在进行遗嘱公证手续时公证人员也是需要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
折叠特点一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折叠特点二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折叠特点三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折叠特点四 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折叠特点五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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