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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间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原因是要求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减轻责任并不是全部免。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能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责任归属原则,交警部门未确定不同类型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不同责任归属原则,划定交通事故各方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交管部门目前仍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依据该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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