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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
办法是: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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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如下: 一、属于一方个人且不用于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三、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偿还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 5、其他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而言,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因此,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仍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具体偿还办法是:假如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足够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则用偿还;假如,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因债务未到期不愿偿还的,则由离婚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倘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1、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此种情形下,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者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双方达成的此种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对内效力,并不对外产生效力,除非经同意并免除其。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根据照顾女方和直接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对清偿责任的确定,可根据当事人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结合分割共同财产灵活掌握。根据审判实践,当债权人是夫妻一方的近亲属或朋友时,可以适当多分割部分共同财产给这一方当事人,并由其单独清偿有关近亲属或朋友的债务。这样做有利于缓解债权人与之间的矛盾,便于债务的清偿。4、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离婚后,一方清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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