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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过失;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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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里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便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种严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行为不谨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设备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过失;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 4、客观方面存在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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