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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的继承权分配

2021-11-20
(一)男女平等继承权。遗产按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遗产份额。(4)丧偶儿媳和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五)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六)酌情分配遗产权:对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适当的遗产。(7)继承解决方案: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系列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可以分配给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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