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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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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根据第41条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是可以解除的,还需要针对医疗期在给付补偿,主要看劳动者是不是,如果是工伤的话,按《》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是工伤的话,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医疗期的补偿。
如果是工伤就医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是非因工受伤或因病就医的,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如下,医疗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看地区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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