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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 1、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本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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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院量刑规定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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