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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捕杀一级保护动物最多判刑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如果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法律规定就是死体也不能买卖,所以一般掩埋的多,最好还要拍照、摄像等保留证据!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并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收录包括了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雪豹、东北虎、梅花鹿、亚洲象等在内的97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曾经的”打麻雀“运动,现在是违法行为
抓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不犯罪,相反则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野生动物的种类繁多,在生态平衡的维持以及科学研究价值方面差别很大,一般的野生动物比如狐狸并非国家保护动物,抓捕并不犯罪,而一种名为“熊狸”的狐狸则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果抓捕则涉嫌犯罪。如果抓捕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动物种类、国家保护级别的不同以及数量的高低,将被判处6个月至5年、5年至10年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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