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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手段,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
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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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3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②训戒、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也有区别。例如,适用赔偿经济损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②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6条第2款还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如,适用训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②根据案件的情节又需要给予适当处理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业整顿; 5、吊销金融许可证; 6、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7、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银监会可以对银行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及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对银行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超过时效就不能再追溯。银监会行政处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收缴罚款等环节。银行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非法集资所获得的利息为违法所得,因此警方在追缴集资款项时应连同这些利息一同追缴。但大多数情况下,非法集资所追缴的资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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