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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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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纳税。分公司所属总公司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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