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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所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法规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各地法规中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大体上都没有突破《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我们对比《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发现,《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还包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新增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不愿意列明各项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从劳动标准确定、条款性质和法律责任三方面给予限制:在劳动标准上,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据集体劳动合同,如果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或者干脆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当然,同工同酬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在劳动合同条款上,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故《劳动合同法》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果一旦出现,则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而在法律责任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合同中末将应当载明的必备条款载明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因未载明必备条款致使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劳动台同的约定条款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约定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还可以约定法律没有明确列示的其他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比如规章制度、工资拒付通知、送达、告知、劳动合同组成、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未约定事项的处理方式及劳动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任何事项等等。
补充条款一般是对劳动合同中为约定的事项进行的一个补充,它可以对许多方面进行补充约定。补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约定好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想要调整的话,就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决定。 2、工作时间: 双方约定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安排,乙方属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甲方不再作加班处理。 3、教育培训: 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学习条件的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提供的各项培训,以提升自身素养与职业技能/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培训不计入加班时间。 4、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内部的一些管理制度,也可以纳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内部制服与劳动法冲突,那必须以《劳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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