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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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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本外币资产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境外贷款-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境外同业-买入境外返售资产-境外投资-其他境外资产。下列投资不列入境外投资:购买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XX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的债券。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本外币负债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负债)-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负债)-境外存款-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入-卖出境外回购款项-其他境外负债。《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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