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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交通秩序罪辩护词如何写才比较好啊?

2022-07-26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标准。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应结合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而在本案中,中金村民的上访大部分是在信访部门附近静坐,而静坐是不能构成犯罪的。虽然有部分群众出于一时冲动,有围堵镇政府大门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公诉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造成什么样的严重损失。而接待信访本来就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是工作范围内。至于公诉方提到影响某个会议不能参加、某项检查不能进行,并不足以构成严重损失,也不是不可能弥补的。如果仅仅是因为一个会参加、一个检查工作没进行就是所谓严重损失,那显然是不客观的、不科学的。本案中所谓的严重损失只是公诉机关的主观臆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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