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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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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 一、不构成犯罪的,肇事者、冒名顶替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肇事逃逸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名顶替者构成庇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者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不构成犯罪的,肇事者和冒名顶替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肇事者要承担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应刑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名顶替者构成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者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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