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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虚假记录,在未清算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罪与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的界限 本罪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行为,但两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和企业清算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后者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了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利益。3、客观上不同。首先,两种犯罪的时间要件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公司和企业清算期间,后者是公司正常运营期间的犯罪行为。本罪表现为隐匿财产、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后者主要表现为编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和企业债务,后者是欺骗股东和公众,骗取他们的投资。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二%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但刑罚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受。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财产不足支付时,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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