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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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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一)没有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自建或者依靠集体帮助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资金帮助解决;(二)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于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的照顾。第九条原为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按系统分配任务,承包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考虑自己的志愿者;(三)部队获得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自己的特长和志愿;(四)部队培养成具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社会失业人员处理。第十条因公致残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为城市户口,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加残疾抚恤金,保障其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复职。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同等情况下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合并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符合学习条件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允许退伍后下学期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取消,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实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可以安排其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根据《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1、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优惠措施:1。各类教育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对通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定的个人培训费补贴。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为退役士兵提供专业介绍,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部分费用: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专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相关服务费用。三、用人单位优先录取: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务期视为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4、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个体经营优惠措施:1。个体经营可免除一定费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管理收费项目;第五,其他与登记管理相关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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