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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五)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请进口保健食品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三)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 (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具体做了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国家对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保健食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国家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申报流程具体如下,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具体为各省、直辖市的疾病控制中心(或卫生防疫站)、中国CDC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以及部分医学院校。 受理办。包括省药监局受理处和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负责安排产品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行政部门审批;发放证书等。 评审委员会。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同时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行政部门。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对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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