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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
商务部建立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任务企业警示制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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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所供货物应当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要求,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货物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纳入援外物资项目的供货范围。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或评审单位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企业,确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质性变更其采购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选资格。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应当按中标候选次序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一)所有中标候选企业均实质性变更采购承诺;(二)所有中标候选企业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项目的供货企业,负责货物的生产或供应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并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选定的货代服务企业。货代服务企业负责提供将货物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的货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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