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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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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缓刑的规定和限制规定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所谓的工龄和以前规定已经不同,按之前的规定,从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现在是缴费为工龄,缴费年限就是工龄期限,只要是缴费算起的,不管是判缓刑或者实刑都不影响工龄,只有影响工龄的是缴费。不交费工龄中断,已经缴费的予以保留。所以说判刑工龄继续保留。况且,缓刑一般就在户籍地执行,如果还在原企业工作的,实际上,没有任何影响。
所谓的工龄和以前规定已经不同,按之前的规定,从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现在是缴费为工龄,缴费年限就是工龄期限,只要是缴费算起的,不管是判缓刑或者实刑都不影响工龄,只有影响工龄的是缴费。不交费工龄中断,已经缴费的予以保留。所以说判刑工龄继续保留。况且,缓刑一般就在户籍地执行,如果还在原企业工作的,实际上,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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