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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先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
1、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种方式便捷和有效,对方即使有异议也没有用。 2、自己联系鉴定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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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到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 人赔偿金额的多少。例如伤残等级、合理休治时间、陪护期限及人数、营养补偿期限、后续治疗费用、治疗用药合理性、损害因果关系等事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中,伤者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 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 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 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交通事故咨询中心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 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针对目前我市交通事故诉讼中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以及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以及有的区法院已与公安交警机关建立先鉴定后立案的衔接办案机制。
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鉴定,当事人相应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因部门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混乱的慢性病,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不得开展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目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由伤者自己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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