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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以及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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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搬迁或者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属地管理、救援队伍支撑、各方协调联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和提供专业服务用于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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